第1094章 最後的證人2(1 / 1)

其實那天任語萱與雅琴一起去法院部門看美麗的遺容,產生了一些懷疑,但死者身上穿著美麗的衣服,手上帶著美麗的戒指,她便以為美麗真的死了。 隻是她發現,死者在冰棺裡的麵容乾枯,顏色灰白,看上去像死了很久,已看不出原來的模樣。但法醫卻解釋,死者生前七竅流血,被灌下毒藥後,還曾被凶手用被子蒙住頭部,導致短暫的呼吸不暢,毒血從耳朵流出,所以,遺體進入冰棺後,肌膚顏色呈灰白色,兩眼窩深陷,與生前遺容有些出入。 有了法醫了話,雅琴定然以為美麗是真的死了。 隻是任語萱還在懷疑,這死者雖然與美麗一樣,有長發飄飄,五官小巧,乍一看,確實像死後的美麗。這也是那天,她與雅琴出來後臉色發白的原因。 因為死者的遺體看起來像具活僵屍,臉色發綠,肌膚灰白,讓她們一時之間無法接受美麗的死狀,內心震驚不已! 現在,美麗死而複活出現在他們麵前,她反倒不驚訝,而是笑看著江智宸,等待著結案。 她一直都相信江智宸會圓滿解決這件事,現在等到了,她很開心。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哲非法損害他人身體,意欲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本應嚴懲,但被害人美麗女士同樣有重大過錯,應從輕處罰。檢查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郝哲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美麗女士是為了金錢利益才與三個男子發生關係,本院不予支持,經查核,被害人美麗女士在此次事件中,雖有重大過錯,但郝哲對其的侵害已構成謀殺罪。因此,被告人郝哲及其辯護律師辯解,本院不予采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哲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二、被告人郝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美麗女士在住院期間支付的醫療費488856.5元,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營養費59345.2元,精神損失費49875.8元,護理費30987.1元,鑒定費2190元,共計631254.6元,應予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三、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a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羅正揚。審判員:陳美娟,李清蘭;書記員: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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